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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 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四、 确保公司资产真实有效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五、强化筹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投向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行人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资金。